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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栾根荣与殷兰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根荣,殷兰珍,泰州市海陵区爱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815号原告:栾根荣,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殷兰珍,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泰州市海陵区爱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1606-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栾根荣与被告殷兰珍、第三人泰州市海陵区爱心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栾根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栾根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栾根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