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子招申请宣传黄木生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子招,黄木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3民特11号申请人陈子招,女,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黄丽珍,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申请人陈子招长女。被申请人黄木生,男,汉族,1961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申请人陈子招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木生失踪,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子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丽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子招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木生于198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分别于1987年6月3日生下长女黄丽珍、1989年10月19日生下长子黄晓辉,现均已成年。因被申请人黄木生于1993年外出广东、深圳方向打工,至今未归,也无音讯,从未再与家人联系,也没有人知道其下落,失踪时间已达23年之久。为不影响家庭及子女各方面的生产生活,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黄木生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木生,男,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清流县灵地镇姚坊村圳沟上16号2座。被申请人黄木生与申请人陈子招于198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1987年6月3日生下长女黄丽珍、1989年10月19日生下长子黄晓辉,现均已成年。因被申请人黄木生于1993年外出广东、深圳方向打工,至今未归,也无音讯,从未再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及家人和其他亲属也曾多方寻找,均无功而返,也没有人知道其下落,至今失踪时间已达23年之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寻找黄木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木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木生于1993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无音讯,迄今已达23年之久,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陈子招要求宣告黄木生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由申请人陈子招对被申请人黄木生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木生失踪;指定申请人陈子招为失踪人黄木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应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