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延贵、张璐与陈志礼、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贵,张璐,陈志礼,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331号原告:张延贵。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延贵,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璐(曾用名张露露)。法定代理人:杨海霞。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礼。被告: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润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谨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肖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守斌。原告张延贵、张桂兰、张璐为与被告陈志礼、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所诉被告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实际名称为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其起诉被告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名称有误,系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延贵、张桂兰、张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鸣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