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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鞍山市金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鞍山市电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金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电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2553号原告:鞍山市金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光,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电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鹏。原告鞍山市金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鞍山市电影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金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畅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