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焕洲、张玉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洲,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李焕洲被执行人张玉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008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玉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