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滕德晖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德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374号罪犯滕德晖,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德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滕德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普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2月16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8月30日、2012年11月20日、2014年4月18日、2015年7月30日裁定对罪犯滕德晖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滕德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德晖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滕德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德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开荣审 判 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