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6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宗铭与张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铭,张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6798号原告:赵宗铭,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晓彬,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赵宗铭诉被告张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宗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张晓彬归还原告赵宗铭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被告张晓彬向原告赵宗铭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5%,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张晓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合理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晓彬归还原告赵宗铭借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