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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饶清平故意伤害罪2016刑终1773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清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77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清平,出生地广东省始兴县,住始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饶清平犯妨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1933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饶清平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饶清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清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饶清平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清平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字第19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建明审判员  钟 坚审判员  相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