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朋安、叶小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安,叶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李朋安被执行人叶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6民初003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小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小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217495.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凌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