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金建平与倪建林、李胜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平,倪建林,李胜琳,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7692号原告:金建平。被告:倪建林。被告:李胜琳。被告:沈刚。原告金建平与被告倪建林、李胜琳、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建平、被告倪建林、被告李胜琳、被告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不低于2分即2%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止),现暂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暂定利息为4万元,2016年6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利息为5000元,到期连本息一并偿还。被告三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搪塞,至今未还分文。该债务系被告一、被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倪建林辩称,其于2014年9月25日书写了借条,并让被告三作了担保,但该款至今未拿到。被告李胜琳辩称,其不清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事,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此事,与其无关。被告沈刚辩称,其不认可被告一借到了1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倪建林与李胜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年××月××日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9月25日,倪建林向金建平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倪建林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金建平借款,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等事项。同日,倪建林向金建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人民币10万元,到2014年10月25日归还。沈刚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上签字。2016年4月18日,倪建林向金建平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今有倪建林向金建平借到人民币拾叁万元正,共分2笔借款,2014年6月19日借到叁万元正,2014年9月25日借到拾万元正,经双方协商现达以下协议:一、从即日起到2018还清;二、还款时间2016年还叁万,2017年还伍万元,2018年还伍万元正,其中2016年一次性还叁万,2017年1-6每月还4000,6月底之前贰万伍,7-12每月还4000元,12月底还贰万伍仟元,2018年1-6每月还4000,6月底之前还贰万伍元,2018年7-12月每月还4000元,12月之前还贰万伍仟;三、以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共同执行。另外金建平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2016苏05**民初7696号),要求倪建林、李胜琳归还借款3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审理中,金建平表示2014年8月,倪建林到其店内称做服装生意资金紧张向其借了5万元,未约定利息,借一个月左右到10月份就还,未书写借条。到了2014年9月25日,其向倪建林催讨时,倪建林称资金危险10月份还不出。其提出需有担保,倪建林提出让沈刚作担保,其就同意了。倪建林提出有了担保再借5万元,其也同意了。后双方就书写了10万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因借出的款项系其向娘舅张伟良所借,��其与倪建林系朋友,要利息的话不太好意思,就写了出借人为张伟良,当时口头约定10万元的月息5000元。其本来想转账给倪建林,但倪建林提出未带身份证且急需用钱,其就到店对面的邮政银行领了3万元,再加上家中的现金2万元给了倪建林。后其向倪建林催讨时,手机号码变了,人也失踪了。直到2016年4月18日,其找到倪建林,倪建林提出他不认识张伟良,就由他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上将张伟良改成了其的名字。当天,倪建林报警,双方到辛庄派出所调解室,倪建林向其出具还款协议。派出所要求双方签字,他们在上面盖个调解的公章,因其不同意还款协议的内容,故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后派出所建议其到法院处理,其就拿着还款协议回家了。其也到沈刚处催讨,沈刚称倪建林人在外面要到年底才回。2015年春节,沈刚陪其到倪建林家催讨,未找到人。2015年期间,���向沈刚催讨过几次。2016年其亦向沈刚催讨过几次。审理中,倪建林表示其不做服装生意而是做推销拉链的,其与原告通过赌博认识后双方互相都有借款。2014年8月的2万元和3万元已记不清楚什么钱,反正不是借款而是赌博时借款往来。2014年9月25日,其书写了借款凭证但未拿到钱款,当时口头约定月息10000元。2014年4月18日,金建平让人冒充快递人员冲进其家,让其照原告写好的内容誉写了还款协议,并让其在借款凭证上的张伟良名字划掉改成金建平名字。审理中,李胜琳表示其不清楚此事,与其无关。沈刚表示金建平和倪建林均是其朋友。2014年9月25日,两人为了倪建林向金建平借款5万元一事来找其,让其做担保,其听见月息为8000元。后书写借款协议时其见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出借人为张伟良,金建平解释款项是他娘舅张伟良的,金建平和倪建林都解释倪建林现在需要借10万元,其就同意后签了字。金建平和倪建林一起走称去转账付钱。后其几次询问倪建林和金建平有无交付10万元,金建平开始讲存折上钱还没到期,后讲倪建林不借了。直到2014年10月24日,金建平称10万元已给倪建林,但倪建林在10月23日被拘留了,其表示不相信,让金建平今后不要找其。2014年阴历年底,即2015年春节前,金建平带了外地人向其催讨借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倪建林、沈刚提出的倪建林未收到借款10万元的抗辩意见,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碍难支持。对于本案所涉《还款协议》,原告金建平称不认可该协议内容故未签字,而被告倪建林称按照原告书写的内容誉写的,故该《还款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被告倪建林向原告金建平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金建平主张的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4万元,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月息2%,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还主张的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但计息日期自2016年6月26日起。被告倪建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且未与原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被告倪建林、李胜琳提出的系被告倪建林个人债务的抗辩意见不予支��。被告沈刚作为担保人签字,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金建平在保证期间向被告沈刚催讨借款,故被告沈刚应对被告倪建林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建林、李胜琳归还原告金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合计14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金建平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沈刚对被告倪建林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倪建林、李胜琳、沈刚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