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芳铭诉向滔、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芳铭,向滔,叶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902号原告:何芳铭。被告:向滔。被告:叶小林。原告何芳铭与被告向滔、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何芳铭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何芳铭负担。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安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