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陆明强、沈娟娟与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陆明强,沈娟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环西南路****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165645-3。法定代表人:杨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明强,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娟娟,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上诉人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明强、沈娟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陆明强、沈娟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