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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魏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魏大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98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9073187F。负责人:马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鸿,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大宝,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魏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