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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502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原告丈夫系事故死亡,原告与被告再次组成家庭,原告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打架,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予答辩。本院归纳调查重点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吴某主张: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挣的钱不给我花,而我挣钱用于家庭开支,我们结婚这几年被告还打我的孩子,我生病了被告不给我出钱治病,还让我带病上班,我在打工之余还种地,但是被告还跟我生气,串亲戚也是我花钱,婚后经常生气。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婚后生活中缺乏沟通导致发生矛盾,但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人民陪审员  闻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