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庄国政与何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政,何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500号原告庄国政。被告何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国政诉被告何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国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庄国政负担。审判长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瑞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