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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李明相与李兴静,何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相,何力,李兴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13343号原告:李明相,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何力,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双碑四校汇东汇景*栋2-3,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1********。被告:李兴静,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销售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金阳牛津街*栋24-7,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原告李明相与被告何力、李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相、被告李兴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12年1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6年3月二被告离婚,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何力在庭后笔录中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李兴静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李兴静系父女关系。被告何力与被告李兴静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7日协议离婚。2011年12月19日,被告何力向原告借款3万元,迄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迄今未还,并有借条及双方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力、李兴静偿还原告李明相3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力、李兴静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