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玉娥与刘兰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娥,刘兰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娥,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刘兰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地址乐业县。本院在执行王玉娥申请执行刘兰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8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兰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王玉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兰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8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