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四川汇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花园路北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汇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普照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川0722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汇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44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二、对被执行人四川汇元经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油汇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8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