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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洪土香与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土香,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687号原告:洪土香,女,汉族,1951年9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童伟,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土香诉被告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土香已与被告童伟自行庭外和解,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土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伟的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土香撤回对被告童伟的起诉。本案的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洪土香承担。审 判 长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