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印洪林与顾永军、王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洪林,顾永军,王苏林,邢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3035号原告:印洪林,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顾永军(又名顾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王苏林,女,汉族,1967年10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邢宗明,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印洪林与被告顾永军、王苏林、邢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印洪林于2016年7月15日向淮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邢宗明系淮阴区人民法院干警,该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下达了(2016)苏08民辖4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该案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洪林、被告顾永军、邢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邢宗明的起诉。原告印洪林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永军、王苏林归还借款。被告顾永军辩称:2016年之前我共从原告处借款90万元,后归还32万元本息。2016年2月6日出具了100万借条一张。被告王苏林未答辩。被告邢宗明辩称:原告印洪林与被告顾永军是我介绍认识的,被告顾永军三次共从原告处借款9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三分。被告顾永军欠款是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顾永军、王苏林系夫妻关系。从2012年起被告顾永军分三次从原告处各借款3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三分。2016年2月6日,双方经结账,被告顾永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即“借条今借现金壹佰万元正。(1000000)顾永军2016.2.6证明人:邢宗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邢宗明的起诉。庭审中,被告顾永军对原告要求归还100万元借款无异议,请求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足可证明原告印洪林与被告顾永军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被告顾永军应当承担欠款偿还责任。被告顾永军与被告王苏林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顾永军、王苏林应当共同承担归还欠款的责任。被告王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邢宗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永军、王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印洪林借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顾永军、王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