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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与曾廷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曾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一区9号。法定代表人陶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廷锋,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原告江苏梦娜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诉被告曾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2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曾廷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制衣公司价款54179.96元。2、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为577.5元,该款已由制衣公司预交,由曾廷锋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制衣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德龙代理审判员  尤 祺代理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