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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蒙某某、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蒙某某,男。被执行人蒙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32民初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蒙某某、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蒙某某、蒙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蒙某某、蒙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蒙某某在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家寨信用社的账号为3141XXXXXXXXX51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