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鑫与宋思佳、宋成军、黄梦莎、杨丽红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鑫,宋思佳,宋成军,黄梦莎,杨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吴鑫,男。法定代理人姚建桃,女。被执行人宋思佳,女。被执行人宋成军,男。被执行人黄梦莎,女。被执行人杨丽红,女。关于吴鑫申请执行与宋思佳、宋成军、黄梦莎、杨丽红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便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鑫在被执行人宋思佳、宋成军、黄梦莎、杨丽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