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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洪、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洪,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大华。被执行人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育林。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饶春。被执行人江洪,男。被执行人杜明,男。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洪、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开户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周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