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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卫华申请执行朱跃兵、相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卫华,朱跃兵,相蜡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史卫华,男。被执行人朱跃兵,男。被执行人相蜡娟,女。关于史卫华申请执行朱跃兵、相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朱跃兵名下有晋M×奥迪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跃兵名下的晋M×奥迪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