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永林、袁中庆等与崔攀攀、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林,袁中庆,潘中兰,袁某1,袁某2,崔攀攀,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林,女,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袁中庆,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潘中兰,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袁某1。法定代理人:王永林,女,系袁某1母亲。申请执行人:袁某2。法定代理人:王永林,女,系袁某2母亲。被执行人:崔攀攀,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崔修臣,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执行人: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南苑村张庄,组织机构代码15183660-6。法定代表人:杨学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林等人与崔攀攀、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崔攀攀、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攀攀、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及冷冻、冷藏车辆尚在运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阜阳市南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货车及冷冻、冷藏车辆年检许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