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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滕泽鹏与钱永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滕泽鹏,钱永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监2号原审原告:滕泽鹏,男,1954年8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滕龙,男,系滕泽鹏之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钱永林,男,1959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吴忠市。委托代理人:徐德连,女,系钱永林妻子,特别授权。原审原告腾泽鹏与原审被告钱永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青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蒋宁侠审 判 员  张广财代理审判员  徐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立胜(2016)宁0381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