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凤与被上诉人杨斌、原审被告周利、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杨文斌,周利,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明,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斌,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系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周利,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南淑娟,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上诉人王凤因与被上诉人杨文斌、原审被告周利、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雪梅审 判 员 贾玉宁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耀盟本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