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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执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开执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涉嫌构成犯罪,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