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葛加维诉刘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加维,刘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154号原告葛加维,男,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刘太根,男,朝鲜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加维与被告刘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信息。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加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田冬梅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