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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葛加维诉刘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加维,刘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154号原告葛加维,男,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刘太根,男,朝鲜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加维与被告刘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信息。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加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田冬梅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