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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052号

杨法强与陈光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法强,陈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052号申请执行人杨法强,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陈光伟,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67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光伟银行存款6152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15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