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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市畅通通讯设备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设备商行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291号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设备商行。住所地:经营者:郑建云,该店负责人。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市畅通通讯设备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