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028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建辉。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建辉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张建辉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追缴未退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93元。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提取被执行人暂存于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金1000元。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809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罚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