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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邸建明与朱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建明,朱建法,石凯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453号原告:邸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政凯,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凯龙。原告邸建明与被告朱建法、第三人石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邸建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建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邸建明负担。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