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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广印与河南香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景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印,河南香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景芝,张广印,河南香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景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035号原告张广印,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民,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河南香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南燕凤路7栋2单元6层中户。法定代表人孙振权。被告肖景芝,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印诉被告河南香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景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原告张广印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印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4元,由原告张广印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