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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梁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梁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933号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路家道口村。法定代表人:孔令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国,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广忠。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广忠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原、被告已庭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偿还部分货款,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