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梁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梁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933号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路家道口村。法定代表人:孔令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国,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广忠。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广忠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原、被告已庭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偿还部分货款,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诸城市龙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