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飞与马鞍山江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飞,马鞍山江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夏飞,女。委托代理人:徐刚,系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芬,系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江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飞与被执行人马鞍山江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