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芳胜、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胜,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齐恩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116号申请人:李芳胜,男,被申请人: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恩会。被申请人:齐恩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芳胜与被申请人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齐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芳胜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齐恩会的银行存款11269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齐恩会的银行存款11269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