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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能与何东尼、谭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能,何东尼,谭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327号之一原告:郭能,居民。被告:何东尼,居民。被告:谭德富,居民。原告郭能与被告何东尼、谭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郭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能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辉人民陪审员  臧成强人民陪审员  黄申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雅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