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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顾勤丽与张圣龙、田宏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勤丽,张圣龙,田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558号原告:顾勤丽,女,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圣龙,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告:田宏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住吉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勤丽诉被告张圣龙、田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勤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圣龙、田宏成银行存款31万元或其他31万元个人资产,原告顾勤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圣龙、田宏成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25万元个���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