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立朝家政服务部与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立朝家政服务部,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6301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浦立朝家政服务部,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下吕浦龙方桥底68号。经营者:章立朝,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元顺,系该服务部员工。被告: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鳌公路307号。负责人:戴安羽。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浦立朝家政服务部诉被告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251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室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龙湾城市中心区A地块小学、幼儿园楼层内卫生清洗工作承包给原告,付款方式为1至6号楼每完成3栋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总金额的80%,余额在其他楼栋完成后10天内付清。工程完工后,2015年6月21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工程款共计142510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了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浦立朝家政服务部8251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68元,由被告江苏雄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凌人民陪审员 邵建海人民陪审员 温胜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