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824号被执行人刘艳军,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正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刘艳军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