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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824号被执行人刘艳军,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正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刘艳军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王彦明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