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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东华、朱金华与李联、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华,朱金华,李联,钟金华,陈东华,朱金华,李联,钟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603号原告:陈东华,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朱金华,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李联,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金华,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东华、朱金华与被告李联、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华、朱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联、钟金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东华、朱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联、钟金华归还陈东华、朱金华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将抵押房产、车辆判给陈东华、朱金华或者拍卖后优先偿还陈东华、朱金华借款。诉讼过程中,陈东华、朱金华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联、钟金华因需资金周转向陈东华、朱金华借款共50万元,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借款30万元、2014年4月17日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1.5%以及借款期限二年。李联、钟金华已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抵押给陈东华、朱金华。李联已将其所有的奥迪车一辆抵押给陈东华。李联、钟金华已支付2016年2月16日之前的利息,但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李联、钟金华未作答辩。陈东华、朱金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二份、《借款抵押协议》二份、《协议》一份、《收款凭证》三份、《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还款协议》一份、《证明》一份,本院调取了车辆信息登记情况一份,李联、钟金华未予质证。对陈东华、朱金华提交及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东华、朱金华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联、钟金华向陈东华、朱金华借款共50万元,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借款30万元、2014年4月17日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1.5%以及借款期限二年。李联、钟金华已支付2016年2月16日之前的利息,但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陈东华、朱金华与李联、钟金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李联、钟金华应当向陈东华、朱金华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李联、钟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李联、钟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东华、朱金华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李联、钟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人民陪审员  李林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