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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尤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作出的(2013)横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某某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航宇路东制毯厂家属院、产权证号为0051003的房屋。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所有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航宇路东制毯厂家属院、产权证号为0051003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