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渭南市救助管理站与王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救助管理站,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救助管理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卞伟,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庆,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智谋,男,汉族,系渭南市救助管理站干部。被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丽娟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救助管理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000元、违约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丽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王丽娟处执行回案款4530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救助管理站453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王丽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救助管理站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