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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战尧光与尚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尧光,尚伟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523号原告战尧光,居民。委托代理人石军文,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伟杰,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号(。负责人崔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钰辰,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战尧光与被告尚伟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尧光的委托代理人石军文,被告尚伟杰,被告平安产险的委托代理人刘钰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尧光诉称,2015年10月6日,尚伟杰驾驶鲁B×××××六轮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388.22元、伙食补助费140元、护理费8829.6元、误工费16629.08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80740元、精神抚慰金280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121468.4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尚伟杰辩称,事故车辆是我所有,事故发生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首先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已垫付2500元,应予兑除或返还。被告平安产险辩称,对事故发生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赔偿,自费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同意赔偿。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医疗费应剔除自费药,7日内提供审核明细,逾期视为举证不能;伤残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要求给予时间审核,7日内提供重新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村委会无权出具工作证明,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主张过高,标准过高,应按农村性质,7日内提供重新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12时许,尚伟杰驾驶鲁B×××××号农用六轮车沿三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右转弯,与由南向北战尧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战尧光受伤。战尧光伤后即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告尚伟杰为其垫付门诊医疗费。2015年10月9日战尧光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左第5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13388.12元。2016年7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另查明,此次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伟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战尧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3月3日,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战尧光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时间进行鉴定,意见为:战尧光多发肋骨骨折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建议其护理时间自受伤之日起以60日为宜,支出鉴定费1400元。再查明,事故发生前,战尧光在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务工,月平均工资2939元。鲁B×××××号农用六轮车系被告尚伟杰所有,事故发生时在被告平安产险投保交强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尚伟杰达成一致意见,尚伟杰垫付的医疗费抵顶战尧光应赔偿其的车损,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战尧光也不再向尚伟杰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度市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票据,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工资表,被告尚伟杰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分析判定:关于责任的划分和赔偿主体的确定。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因此,依据该事故认定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析,以尚伟杰承担70%、战尧光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尚伟杰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产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尚伟杰承担70%的责任。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尚伟杰的主张,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诉求的损失中争议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及住院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系其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平安产险辩称的自费药,应首先在医疗费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误工费。原告战尧光于事故发生前在青岛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务工,其请求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即月平均2939元。(3)伤残赔偿金和护理费。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被告平安产险虽有异议,但并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原告关于伤残赔偿金及护理期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确定,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以500元为宜。(4)精神抚慰金。原告战尧光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给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精神受到打击,其请求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数额酌定以1000元为宜。综上,原告战尧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3388.12元、误工费11070.23元(2939元÷30天×113天)、护理费8383.8元(139.73元×60天)、伙食补助费140元(20元×7天)、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80740元(40370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15222.15元。对其中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计13528.12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因此由平安产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负担10000元;其中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1694.03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的限额,因此由被告平安产险在交强险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战尧光各项经济损失111694.03元(含精神抚慰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战尧光对被告尚伟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战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9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3829元,由原告战尧光负担125元,被告平安产险负担37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林军审 判 员  张奎堂人民陪审员  孙立江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艳玲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账号:9020102503142050000878。打款时请注明案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