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珊梅与谭道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珊梅,谭道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228号申请人:朱珊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谭道松。申请人朱珊梅与被申请人谭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收入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朱珊梅以3万元人民币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道松的工资收入3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朱珊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华 强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人民陪审员 胡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