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志禹与被申请人徐瑞新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禹,徐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68号申请人徐志禹,男,汉族,1991年04月25日生,住抚远县抚远镇。被申请人徐瑞新,男,汉族,1964年07月06日生,住抚远县抚远镇。申请人徐志禹与被申请人徐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徐瑞新向申请人徐志禹借款70119.36元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欠据一份,要求对被申请人徐瑞新在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抚远办事处账号0266182内70119.36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徐瑞新在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抚远办事处账号0266182内70119.3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挂失、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世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