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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小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娜,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娜,女,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元头村**号。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宾馆总经理。韩小娜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劳动争议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6)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小娜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小娜16657.35元;执行费149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负担。2016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自动履行案件款16657.35元、执行费149元。申请人韩小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宾馆为其办理并缴纳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因养老保险金开户及具体养老保险金金额确定系具体行政行为,本院无法办理。申请人韩小娜拒绝领取案件款,本院将16657.35元案件款予以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