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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122号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3号迈科国际大厦2304室。法定代表人:谢英敏。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庆 来源:百度搜索“”